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上訴人 張宗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張宗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販賣第三級毒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 伊有坦 承犯行且供出上游,希望有再上訴之機會,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吳燦法官許錦印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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