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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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小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