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738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