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22號原告傳神福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6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7月5日上午9時5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