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6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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