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6年度催字第783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諭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裁定登報,該裁定經本院於96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於96年6月6日始將裁定登報,其聲請自有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除權判決應予駁回,聲請人應重行聲請公示催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5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學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凃鳳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96年4月25日│11,000元│PC一六00七五│││││原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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