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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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專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0號原告 曾姿維 被告香港商斯曼東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5萬2,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但原告係勞工請求給付加班費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107元(1,66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1,660元-1,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康馨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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