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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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57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簡易庭法官莊松泉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林宏蔚┌───────────────────────────────────────────────────────────┐│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95年度票字第3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85年8月20日│20,000元│86年7月10日│87年4月10日│NO269964│││0││││││││1│││││││├─┼───────────┼─────────┼───────────┼───────────┼────────┼──┤│0│85年8月20日│20,000元│86年8月10日│87年4月10日│NO0000000│││0││││││││2│││││││├─┼───────────┼─────────┼───────────┼───────────┼────────┼──┤│0│85年8月20日│20,000元│86年9月10日│87年4月10日│NO269966│││0││││││││3│││││││├─┼───────────┼─────────┼───────────┼───────────┼────────┼──┤│0│85年8月20日│20,000元│86年10月10日│87年4月10日│NO269967│││0││││││││4│││││││├─┼───────────┼─────────┼───────────┼───────────┼────────┼──┤│0│85年8月20日│20,000元│86年11月10日│87年4月10日│NO269968│││0││││││││5│││││││├─┼───────────┼─────────┼───────────┼───────────┼────────┼──┤│0│85年8月20日│20,000元│86年12月10日│87年4月10日│NO269969│││0││││││││6│││││││├─┼───────────┼─────────┼───────────┼───────────┼────────┼──┤│0│85年8月20日│20,000元│86年1月10日│87年1月10日│NO269970│││0││││││││7│││││││├─┼───────────┼─────────┼───────────┼───────────┼────────┼──┤│0│85年8月20日│20,000元│87年2月10日│87年4月10日│NO269971│││0││││││││8│││││││├─┼───────────┼─────────┼───────────┼───────────┼────────┼──┤│0│85年8月20日│20,000元│87年4月10日│87年4月10日│NO2699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