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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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債權人彩裕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華金玉國際有限公司李傳緯 等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及聲請狀狀尾(正確)之大、小
章。(債權人究為「彩裕興業有限公司」或「彩裕顏料廠有限公司」(依聲請狀所載與狀尾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對債務人李傳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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