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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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7號上訴人 何方竹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小學、臺北市政府為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209元(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編號原告主張所受損害及金額(新臺幣)1108年2月1日至7月31日因被迫擔任景興國小之巡迴專任教師,而被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6個月期間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5,51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474,947元。2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19日因被迫超額遷調天母國小,而被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6,54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964,830元。3109年8月26日被迫辭職後:109年8月26日至110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7,57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979,765元。110年8月26日至111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75,37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1,092,865元。111年8月26日至112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76,745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1,112,802元。4精神上損害400,000元。合計:5,025,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