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原告乙○○
戊○○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庚○○原告丙○○
甲○○己○○辛○○壬○○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繳裁判費部分:原告等9人前聲請支付命令已共繳交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以9人平均計算,原告即各已繳交111元。是原告各應補繳之裁判費,說明如下:
⑴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0,499元,應
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69元。
⑵原告戊○○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598,104元,應繳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新6,389元。⑶原告庚○○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9,247元,應
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2,979元。⑷原告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0,120元,應
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7,489元。⑸原告甲○○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2,475元,應
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4,629元。⑹原告己○○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2,096元,應
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5,949元。⑺原告辛○○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0,080元,應
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新元外,尚應補繳4,959元。
⑻原告壬○○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8,268元,應
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2,209元。⑼原告丁○○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965元,應
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1元外,尚應補繳1,549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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