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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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41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其中關於褫奪公權貳年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間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6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於96年7月19日裁定,准就前開有期徒刑部分減為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惟就褫奪公權2年部分,漏未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爰依法為補充裁定,並依上開減刑標準減為褫奪公權1年。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