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44號聲請人 鍾富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符之印章(查本件同意書印章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印章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