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邱愛蘭 被告 林惠蘭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