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贓物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72號原告凌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道 訴訟代理人 陳紀宏 被告 龔文
鄭岳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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