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麗環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