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豐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72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明豐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拾伍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明豐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15片,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上開公司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予以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其於民國99年上旬某日,在臺中市○○路某檳榔攤,向不詳之人購入WII主機時,同時附贈而取得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同意,由不詳之人所製作之如附表所示上開遊戲光碟15片。竟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101年11月17日下午3時20分許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巷○○號住處2樓房間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以其申設並使用之「winder617」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並張貼「台灣專用機Wii(已改機)+黑白雙把手+槍座+附16片遊戲片,直購價3500元」之訊息,以供不特定上網人士得以瀏灠並下標購買,以此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於同日在網路巡邏後發現,遂與其約定於同年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彰化火車站前面交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5片(林明豐附贈之另一片遊戲光碟「SPORTS」係正版片,未予扣案),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明豐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 陳文銓 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警員 陳仕詔 職務報告書2份、陳文銓出具之檢視報告書、鑑定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01年11月23日林明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盜版遊戲光碟目錄表、公務電話紀錄表、林明豐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一覽表、如附表所示被侵害著作之網路資料、「露天拍賣網站」網路拍賣列印資料、會員資料查詢、IP位址查詢各1份、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3張、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光碟播放畫面翻拍照片共15張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
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參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於93年9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並對照同法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1項第6款前段之規定,足認同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可區分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租之方法」及「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以外之方法」(如出借)等3種情形,對於侵害者,則分別依第91條之1、第92條及第93條第3款加以處罰。易言之,第91條之1各項之規定,均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法之散布,不因該條第2、3項法條文字未明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字樣,即認該條第2、3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並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次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係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所有權移轉予著作財產權人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不特定對象,而致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狀態繼續擴散之危險者謂之(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15號結論參照)。查本件係由警員喬裝買家上網向被告購買上開盜版光碟,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係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按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之行為已該當於「散布」之構成要件,是不得逕以「散布」之罪名相繩,而應僅該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犯罪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容有未洽,惟因本院所認定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與前揭「散布」罪均屬同一論罪法條,且彼此間有吸收犯之法律關係,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另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著作權法關於「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而當行為人將所欲散布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著作物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上開法條所稱之「陳列」行為,而應受相同之法律規範。然查,被告僅以「台灣專用機Wii(已改機)+黑白雙把手+槍座+附16片遊戲片,直購價3500元」等文字刊登拍賣訊息,並未附上可資辨別所附贈之遊戲光碟片內容之圖片或影像,尚難認已使不特定多數人直接瀏覽觀看上開拍賣網頁時,得以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之來源,而與陳設擺放於貨架上之商品無異,故是否已達「公開陳列」之程度,顯非無疑;是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本件亦難認定被告所為已構成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事實,併此指明。
㈡被告以一意圖散布而持有行為,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
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㈢爰審酌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遊戲光碟,欠缺尊重他人智
慧財產之觀念,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匪淺,應予非難;另兼衡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盜版遊戲光碟僅15片,數量不多,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係因前所購買之WII遊戲主機及受贈之前開盜版遊戲光碟已無繼續使用之打算,始上網拍賣,此與專以販賣盜版光碟營利者不可同視,其犯罪之情節尚屬輕微;暨其犯罪之手段、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品行、職業為物流業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獲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上網拍賣Wii遊戲主機附贈盜版遊戲光碟,致罹刑章,信其經此偵查及科刑之教訓後,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自惕勵,導正其偏差行為,強化法治之認知,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附此敘明。
㈤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共15片,係屬被告犯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持有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國別│├──┼───────────┼──┼────────────┼──┤│1│死亡鬼屋:過度殺戮│1片│SEGA公司│日本│├──┼───────────┼──┼────────────┼──┤│2│任天堂明星大亂鬥X│1片│Nintendo(任天堂)公司│日本│├──┼───────────┼──┼────────────┼──┤│3│ 瑪利 歐賽車│1片│Nintendo(任天堂)公司│日本│├──┼───────────┼──┼────────────┼──┤│4│死亡鬼屋2&3回歸│1片│SEGA公司│日本│├──┼───────────┼──┼────────────┼──┤│5│死亡復甦:殭屍祭品│1片│CAPCOM公司│日本│├──┼───────────┼──┼────────────┼──┤│6│惡靈古堡4│1片│CAPCOM公司│日本│├──┼───────────┼──┼────────────┼──┤│7│惡靈古堡│1片│CAPCOM公司│日本│├──┼───────────┼──┼────────────┼──┤│8│太平洋解放者│1片│ZooGames公司│美國│├──┼───────────┼──┼────────────┼──┤│9│機動戰士鋼彈MS戰線0079│1片│Bandai公司│日本│├──┼───────────┼──┼────────────┼──┤│10│恐怖行動│1片│konami公司│日本│├──┼───────────┼──┼────────────┼──┤│11│雙重打擊:雷電信動│1片│zoo公司│美國│├──┼───────────┼──┼────────────┼──┤│12│榮譽勳章:鐵膽英豪2│1片│EA公司│美國│├──┼───────────┼──┼────────────┼──┤│13│節奏拳擊用Wii享瘦│1片│RocketCompany│英國│├──┼───────────┼──┼────────────┼──┤│14│銀河戰士Prime3:墮落│1片│Nintendo(任天堂)公司│日本│├──┼───────────┼──┼────────────┼──┤│15│超級機器人大戰NEO│1片│BANPRESTO公司│日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