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6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604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淑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債務人林○○住臺南市○市區○○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匯豐糧食加工廠之薪資、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及所得債權。惟查,該第三人公司址乃位於雲林縣二崙鄉,此據本院職權查調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