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傑 代理人 李佳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夏媁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淑秋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朝傑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空白112年1月31日77,300元SD315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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