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林蔡賢 被告 曾奕瑋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3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曾奕瑋被訴恐嚇案件,既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林蔡賢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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