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420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其數額。
二、債權人本案經辦人員之連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