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五榖國民小學(負責│公館鄉農會│95年4月7日│4,000元│NB0000-000││││人: 楊玉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