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6年5月29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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