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8號聲請人 陳雄妹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 高有仁 死亡並為其繼承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