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7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714號聲請人 藍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等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2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補充理由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2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寄存送達於光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沈應南法官廖宏明法官胡國棟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