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建字第67號原告 黃明川 被告日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新榮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
曾邑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以被告積欠台東積點工程92年度第8次請款餘額新臺幣(下同)182,093元、尾款餘額273,000元、93年度施工款1,059,345元、工程管理費948,500元、稅金553,333元未為給付,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016,271元。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且兩造並未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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