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福順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104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九六號被告黃福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貳點捌肆肆肆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四八號被告黃福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拾叁點柒柒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福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50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本院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緝獲,並就其另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偵查),嗣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於104年9月29日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揭103年度毒偵字第1850號案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共2.8444公克,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保字第23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104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案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共13.7779公克,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保字第658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850號被告黃福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員警查獲扣案白色粉末2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被告黃福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員警查獲扣案白色粉末2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總純值淨重未達10公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於偵查卷可考。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經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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