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沈馬 承德馬承德
沈建興 馬金美
一、債務人沈建興、 沈馬承德 即馬承德、馬金美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沈馬承德即馬承德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沈建興、馬金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5,433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沈馬承德即馬承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6月1日(即第11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6,63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沈建興、馬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6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建興、沈│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46635│馬承德即馬│6月01日起│9月29日止││││元│承德、馬金├──────┼──────┼───────┤│││美│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9月30日起│1月3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6%│││││1月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建興、沈│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35│馬承德即馬│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承德、馬金│││百分之十,逾期││││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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