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
紘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五十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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