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 張李震
張新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新雨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4樓建物暨其座落土地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之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89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29,000元×55.81平方公尺×應繼分比例1/5=1,439,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已繳12,880元,尚餘2,376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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