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2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宜蘭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75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樹埔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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