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01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97年9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於97年9月19日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