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俞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侑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