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5號聲請人 朱墨
朱為傑 朱柏偉 翁容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雅芳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本件被繼承人 朱敬 於109年9月29日死亡,台端等於10
9年12月31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3個月期限,請於文到後5日內釋明台端等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死亡?為何不知悉自己父親(祖父)過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朱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朱敬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歿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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