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隆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隆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隆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本院於108年8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8年
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5月25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
7年5月2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1月1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駁回上訴,前開3案確定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97號裁定地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0月24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16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8年3月1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駁回上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2案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㈠、㈡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8年3月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5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