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李顧敏梓 法定代理人 李勝男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被告 詹雅茹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林芝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9/10000)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房屋(同區段1471號建物,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準,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49,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接近原告起訴時之平均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77,058元,而系爭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113.8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93.3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臺、雨遮)10.6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9.83平方公尺(計算式:634.43×155/10000≒9.83)=113.8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不動產估算之交易價額為20,149,200元(計算式:177,058元×113.8平方公尺=20,149,20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