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