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告萬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被告 蔡明貴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萬5,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