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吳耀文 債務人 鄭錦惠 債務人 吳睿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吳天義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