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俊男選任辯護人麥玉煒律師被告陳基凱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 律師被告 卓家偉 選任辯護人 林奕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92號、111年度偵字第32391號、112年度偵字第8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姚俊男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陳基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卓家偉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A1至A4、B1至B2、B4至B8、B13、C1至C24、D1至D28、E1至E5、F1至F11、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1、13至16、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姚俊男、卓家偉、陳基凱均明知 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仍自民國111年8月起,由姚俊男先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阿明 」之人蒐集取得約4萬顆含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之感冒藥錠,復以不知情之 楊世銘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鴿舍(下稱本案鴿舍)為物品放置場所,由姚俊男承租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上土地之鐵皮房屋(下稱本案廠房)作為製毒處所。姚俊男於111年12月初與陳基凱、卓家偉商議,以進入工廠協助製毒抵償債務或允諾給予報酬為由,邀集陳基凱、卓家偉參與製毒過程,3人遂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在同年月9日晚上,由姚俊男與卓家偉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基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本案廠房後,姚俊男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先驅原料即假麻黃鹼成分之大量感冒藥錠、膠囊內藥粉取出後,再加入鹽酸、氫氧化鈉、甲苯、丙酮等物質,先後經過飽和、過濾、鹼化、冷卻、油水分離等物理及化學反應,再以陶瓷漏斗、錐瓶、抽氣馬達等設備過濾,提煉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鹼(Ephedrine)及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數批,卓家偉另負責購買甲苯,並於姚俊男上開製毒過程中,由陳基凱、卓家偉觀看監視器把風、搬運器具等,以此方式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二、嗣於111年12月14日,經警持本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搜索本案廠房、本案鴿舍,及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經警持本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姚俊男之住所,而分別扣得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含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等成分之成品與半成品與製毒工具等扣案物,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院卷第284頁、第392至402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卓家偉、陳基凱、姚俊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355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上之鐵皮屋現場照片21張、臺南市○○區○○○路000號現場照片9張、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上方鴿舍現場照片12張、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上之鐵皮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甲基安非他命製程筆記本影本、卓家偉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物品收據、楊世銘指認姚俊男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6日刑鑑字第1120013905號、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111年12月16日南市警永鑑字第1111216037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4日刑鑑字第1120017837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採證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現場示意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製毒工廠送驗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及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警一卷第17至18頁、19至21頁、23至32頁、35至45頁、47至48頁、49至51頁、53頁、55頁、63至64頁、65至67頁、69至71頁、75至80頁、81至93頁、97頁、警二卷第113頁、警三卷第319頁、321頁、325頁、327至335頁、337頁、339頁、377頁、379至448頁、451至454頁、457至458頁),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3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過程前後,同時持有如附表一編號C2、D2-1、D2-2、D3-1、D3-2、D14、D14-2、D23、D24、F1、F3、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其等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已著手於犯罪
行為之實行,但尚未製造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為警查獲,而未發生犯罪之結果,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理由,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以節省司法資源,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又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姚俊男、卓家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陳基凱於偵查中對本案之犯罪事實詳予陳述,並於法院審理時亦坦承不諱,縱被告陳基凱及辯護人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曾就其犯行爭執是否為幫助犯,然此係對於犯罪事實之法律評價,被告陳基凱仍合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之要件,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㈤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及卓家偉前揭犯行,同時有2種減輕事由
(未遂、偵審自白),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均依法遞減其刑。
㈥被告姚俊男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姚俊男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惟按量刑屬法院自由裁量職權,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維護,且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亦即就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認為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查被告姚俊男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等均有上開2種法定減輕事由,經適用後,被告姚俊男明之最低度刑為2年6月;復審酌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戒癮不易,被告姚俊男卻無視政府禁令,為販賣牟利而計畫製毒,且本案製毒原料、設備、工具甚多,頗具規模,雖尚未製作完成,惟一旦製毒成功而流入市面,勢將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是被告姚俊男前揭犯罪情狀及手段均屬可議,惡性難謂輕微,在客觀上均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是其辯護人執此請求再為減輕其刑一節,尚非可採。
㈦又被告陳基凱、卓家偉之辯護人亦為被告2人請求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經查,被告陳基凱、卓家偉僅係為賺取日常生活花用或抵償債務,而應允被告姚俊男之託,進入本案製毒工廠觀看監視器、搬運製毒工具等製造毒品以外之行為,並未掌握製毒技術、參與時間甚短,惡性尚非重大不赦,且本案之毒品半成品均遭查扣在案,並未流入市面而造成實際危害,是被告2人縱予宣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及未遂規定減輕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並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該等部分之刑,並與前揭未遂、偵審自白減輕規定,依法遞減之。
㈧爰審酌被告姚俊男、陳基凱、卓家偉3人正值中壯年,不思以
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妄圖製造毒品,謀取不法利益,實值非難;且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戒癮不易,被告3人漠視法令禁制,恣意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一旦製成後流通於社會,將戕害他人健康,所為均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姚俊男收購大量感冒膠囊,購買及載運製毒所需原料、器具及生活用品,並提供製毒技術;被告陳基凱則外出打理三餐,觀看監視器把風及搬運器具;被告卓家偉則協助購買製毒用品、打理三餐及觀看監視器把風、搬運器具;兼衡被告姚俊男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無子女,目前從是車床業,月收入約2、3萬元;被告陳基凱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從事除蟲工作,月收入約2、3萬多元;被告卓家偉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便當店員(見本院卷第40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A1至A4、B1至B2、B4至B8、C1、C3至C13、
C20至C24、D1至D2、D3、D4至D12、D14-1、D26、E1至E4、F1-1至F2、F4、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1、13至16、附表三編號1至4之物,均為被告姚俊男所有,且為實行本案犯行所使用之物(見本院卷第40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C2、D2-1、D2-2、D3-1、D3-2、D14、D14-2
、D23、D24、F1、F3;附表三編號5等物,均檢出純質淨重逾量之四級毒品假麻黃鹼、麻黃鹼之成分,均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另盛裝第四級毒品麻黃鹼及假麻黃鹼之包裝袋及桶子,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同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C14至19、D13、D15至D22、D27、D28、E5、F5至F11等物,為犯罪所生之物,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㈢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B13之手機,為卓家偉與姚俊男聯繫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鐵皮屋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單位鑑定結果A1甲苯2桶無A2甲苯3桶無A3丙酮8桶無A4乙醚1桶無A5氯仿1桶無A6硫酸1桶無B1感冒藥(原始淨重3716.2公克,純質淨重148.64公克)4包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4%。B2監視器含主機、滑鼠、螢幕1組無B3電腦主機1台無B4抽氣幫浦1台無B5抽氣幫浦2台無B6工業用電風扇2台無B7電子磅秤1台無B8電暖器1台無B9iphone6手機1支無B10iphone6手機1支無B11iphone1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無B12ipad1台無B13iphoneXR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無C1透明收納盒內含假麻黃鹼1個無C2假麻黃鹼(驗前淨重92.61公克,純質淨重約69.45公克,驗餘淨重92.53公克)1包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75%,驗前純質淨重約69.45公克。C3收納盒3個無C4感冒膠囊粉碎外膜1袋無C5篩網1個無C6感冒藥錠空包裝1袋無C7量杯2個無C8錐形濾瓶1個無C9濾紙9盒無C10脫漿機1台無C11鹽酸氣瓶4瓶無C12防毒面具3組無C13頭燈4個無C14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87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C15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46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C16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52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C17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109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C18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104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C19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7.9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C20106公升空桶4個無C2166公升空桶2個無C22方型塑膠桶1個無C23抽氣馬達2個無C24漏斗2個無D1過濾設備1組無D2運轉中過濾設備1組無D2-1黃楬色液態(D2過濾設備錐瓶內,含瓶重13770.7公克)1瓶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4%(原始淨重6530.7公克,純質淨重261.22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aminophen、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2-2粉末(D2過濾設備陶瓷漏斗內,含漏斗重7040公克,淨重1080公克,純質淨重32.40公克)1個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3%(原始淨重1080公克,純質淨重32.40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3運轉中過濾設備1組無D3-1黃楬色液態(D3過濾設備錐瓶內,含瓶重23892.81公克,淨重16652.81公克,純質淨重666.11公克)1瓶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4%(原始淨重16652.81公克,純質淨重666.11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3-2粉末(D3過濾設備陶瓷漏斗內,含漏斗重7960公克,淨重2000公克,純質淨重100.00公克)1個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5%(原始淨重2000公克,純質淨重100.00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4丙酮4桶無D5抽氣馬達2台無D6錐形瓶3個無D7PH值檢測計1台無D8漏斗1個無D9氫氧化鈉1袋無D10精鹽6包無D11鹽酸氣瓶含氣閥組1瓶無D12攪拌器1支無D13疑似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含桶重114公斤)1桶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及Triprolidine等。D14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含桶重125公斤,原始淨重120662.5公克,純質淨重2413.25公克)1桶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2%(原始淨重120662.5公克,純質淨重2413.25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14-1攪拌棒1支無D14-2假麻黃鹼結晶體(毛重24.5公克,驗前淨重18.25公克,驗餘淨重18.17公克,純質淨重約17.52公克)1包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17.52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15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含桶重57公斤)1桶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及Triprolidine等。D16乳白色不明液體(含桶重69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D17乳白色不明液體(含桶重45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D18灰白色不明液體(含桶重36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鹼(新麻黃鹼)(Phenylpropanolamine、Norephedrine)及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等成分。D19灰白色不明液體(含桶重36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D20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119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D21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125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D22疑似假麻黃鹼液體半成品(含桶重108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D23不明液體(含桶重38公斤,淨重35327公克,純質淨重1413.08公克)1桶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4%(原始淨重35327公克,純質淨重1413.08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24不明殘渣(含桶重6公斤,淨重3868公克,純質淨重154.72公克)1桶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4%(原始淨重3868公克,純質淨重154.72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25黑褐色液體(含桶重83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鹼(新麻黃鹼)(Phenylpropanolamine、Norephedrine)成分。D26空感冒膠囊2袋無D27白色殘渣2盒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D28白色殘渣5袋1、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2、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E1量杯1個無E2勺子1個無E3不銹鋼鍋3個無E4鹽酸1桶無E5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78公斤)1桶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F1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62公斤,淨重58456公克,純質淨重2338.24公克)1桶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4%(原始淨重58456公克,純質淨重2338.24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rbinoxamine、Dextromethorphan及Triprolidine等。F1-1攪拌棒1支無F2雙爐口快速爐1組無F3白色粉末(淨重2768公克,純質淨重442.88公克)1桶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16%(原始淨重2768公克,純質淨重442.88公克)。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Carbinoxamine等。F4粉碎機1台無F5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108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F6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123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F7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65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F8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108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F9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88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F10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86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F11黑褐色不明液體(含桶重99公斤)1桶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及麻黃鹼(Ephedrine)等成分。附表二:本案鴿舍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單位1甲苯4桶2甲苯3桶3塑膠量杯6個4氣體濾毒盒4包5漏斗1個6不鏽鋼濾網2支7鐵鏟2支8玻璃攪拌棒2支9玻璃管1支10網袋3個11鋁箔1卷12鐵尺1把13方型塑膠盒5個14圓形橡膠墊片5個15乙醚空鐵桶1桶16硫酸1桶17手機1支附表三:被告姚俊男住所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單位鑑定結果1剝藥機1台無2甲基安非他命製程筆記本1本無3有包裝感冒藥6包無4無包裝感冒藥5包無5麻黃鹼白色粉末(毛重333.8公克,驗前淨重250.34,驗前純質淨重約140.19公克)1包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Ephedrine)成分。2、純度約56%,驗前純質淨重約140.1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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