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籃顏美雲債務人 林俊儀
林温倩
一、債務人林俊儀、林温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俊儀、林温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俊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九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俊儀、林温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林俊儀、林温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林俊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五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一八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俊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温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林「溫」倩,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經查:
㈠、依債權人提出106年4月25日及107年7月4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依上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係以「逾期利息」計算,債權人卻聲請以「本金」計算,與借據約定不符,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㈡、依債權人提出104年12月30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及特約條款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年息加計至補貼息標準之利率4.47%計息,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依上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係以「逾期利息」計算,惟債權人就此部分之違約金聲請以「本金」計算;另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之違約金係按年息4.47%之2成即年息0.894%計算【計算式:4.47%×20%=0.894%】,惟聲請人卻聲請以年息「
4.47%」計算,均與借據約定不符,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三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㈢、依債權人提出109年11月2日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及1,780,000元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2紙,第五條第二項均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特約條款均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依上開約定,違約金均以「逾期利息」計算,債權人卻聲請以「本金」計算,與借據約定不符,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四、五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㈣、依債權人提出110年7月8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特約條款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依上開約定,違約金以「逾期利息」計算,債權人卻聲請以「本金」計算,與借據約定不符。另依債權人主張並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及全國農業金庫臺幣存放款利率所示,該筆借款於111年12月8日繳納本息後即未繳,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111年12月8日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32%加一成計算逾期六個月內之違約金、加二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即分別以「逾期利息」為計算本金按年利率3.2252%【計算式:2.932%×1.1=3.2252%】及年利率3.5184%【計算式:2.932%×1.2=3.5184%】計算之違約金,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六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㈤、綜上,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三、四、五、六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