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720號聲請人 陳家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欽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兩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月30日」、「113年4月18日」、「113年12月23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