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8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陳虹伶
陳振翃 (即 陳宗錫 之繼承人)
陳威廷 (即陳宗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振翃、陳威廷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宗錫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陳虹伶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振翃、陳威廷於繼承被繼承人陳
宗錫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虹伶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
├─────┼─────────┼─────┼─────────┼─────┤
│37,830元│自105年12月1日起│1.15%│自106年1月1日起│0.115%│
││至106年6月26日止││至106年6月26日止││
│├─────────┼─────┼─────────┼─────┤
││自106年6月27日起│4.17%│自106年6月27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106年6月30日止││
│││├─────────┼─────┤
││││自106年7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