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伍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陸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