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荊思凱 被告乙○○兼 王國耀 遺產管理人
住桃園甲○○住桃園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約定系爭債務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在卷之借據第十六條約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其聲請移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於法有據,故應准許之。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