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宜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宜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宜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上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受刑人江宜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2月27日│103年5月7日││(民國)││││├──┬───┼──────────┼──────────┼──────────┤│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0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0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17││案號││││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5號│103年度訴字第625號│103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103年5月20日│103年5月20日│103年8月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5號│103年度訴字第625號│103年度訴字第1178號││├───┼──────────┼──────────┼──────────┤││確定│103年6月9日│103年6月9日│103年8月25日│││日期││││├──┴───┼──────────┴──────────┼──────────┤│備註│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編號3、4經臺灣臺中│││第27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應執行││││有徒刑1年5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8日││││(民國)││││├──┬───┼──────────┼──────────┼──────────┤│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17││││案號││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103年8月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78號││││├───┼──────────┼──────────┼──────────┤││確定│103年8月25日│││││日期││││├──┴───┼──────────┼──────────┼──────────┤│備註│編號3、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應執行│││││有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