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邵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邵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詹邵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