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敏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開元殿 間返還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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