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林聰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麗秀 等五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6,59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