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